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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來源:本站整理 發布時間:2011-03-15 22:00:57
電涌保護器在建筑物電力系統的選用
電涌保護器,又稱浪涌保護器,英文簡稱SPD。根據IEC標準規定,電涌保護器主要指抑制傳導來的線路過電壓和過電流的裝置。它的組成器件主要括放電間隙、壓敏電阻、二極管、濾波器等。根據構成組件的不同,電涌保護器分為電壓開關型SPD、限壓型SPD和組合型SPD。而根據應用場合分類,電涌保護器又可分成電源系統SPD和
4.在建筑物進線處和其它防雷區界面處的 大電涌電壓應與所屬系統的基本絕緣水平和設備允許的 大電涌電壓協調一致。
5.在不同界面上的各電涌保護器還應與其相應的能量承受能力相一致
6.選擇220/380V三相系統中的電涌保護器時,其 大持續運行電壓Uc應符合下列規定:
TT系統中,電涌保護器安裝在剩余電流保護器負荷側時,Uc=1.55Uo
TN系統和TT系統中電涌保護器安裝在剩余
電流保護器電源側時,Uc=1.15Uo
其中Uo=220V。
IT系統中TT系統中,電涌保護器安裝在剩余電流保護器負荷側時,Uc=1.15U(U為線間電壓)
7.在LPZOA或LPZOB與LPZl區交界處,從室外引來的線路上安裝的電涌保護器應選用符合I級分類實驗的產品。(即 大沖擊電流在10ms內通過的電荷Q(AS)等于幅值電流Ipeak的1/2)
其標稱放電電流h不宜小于15KA。
8.第二級電涌保護器,即在LPZl與LPZ2區的交界處安裝電涌保護器,其標稱放電電流h不宜小于8/20us,5KA。
9.在被保護設備旁安裝電涌保護器,其標稱放電電流IN不宜小于8/20us,3KA。
10.在一般情況下,在220/380V三相系統中僅對I類(特殊需要保護的設備)及Ⅱ類(用電設備)設備宜考慮采取防操作過電壓的措施。
11.一般情況下,電涌保護器的Uc、Ipeak、Imax、IN、電壓保護水平等參數應由生產廠商按有關標準的規定提供。當在線路上多處安裝電涌保護器時,它們之間的配合宜由廠商提供。當無準確數據時,電壓開關型電涌保護器和限壓型電涌保護器之間的線路長度不宜小于10M。限壓型電涌保護器之間的線路長度不宜小于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