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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地址:湖南省 長沙市 雨花區 車站南路紅花坡路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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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為培養合格的職業技術專業人才,建立良好的校風,維護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維護全體同學的根本利益,完善學生管理工作,本著思想品德社會放心的原則,結合我校德育規劃,根據國家教委有關學籍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二、處理違紀學生的原則
1、執行本條例要貫徹教育為主的原則,對違紀學生的處理要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努力提高他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認真遵守校規校紀的自覺性,并要加強對全體學生的紀律教育。
2、給予違紀學生的紀律處分要本著認真調查研究,實事求是,慎重恰當的原則,認真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處分要和本人見面。
3、允許本人申辯,保留不同意見,學校有責任復查,如確實處分失當,應予以糾正。
4、對態度惡劣、屢教不改者,加重處理。
三、處分等級
1、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下列之一的處分;(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學(6)開除學籍
2、記過、留校察看處分以一年為期,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以半年為期,在考察期內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酌情降級或解除其原有處分。
四、處理細則
(一)擾亂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括違反課堂教學,實驗實習,教學參觀或其它教學環節的紀律、制度和規定)及公共秩序(括違反各種集體活動,食堂就餐,環境衛生,宿舍管理的紀律、制度和規定)者:
1、擾亂秩序者視情節和態度給予警告處分
2、蓄意聚眾鬧事、擾亂秩序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受到公安司法部門處罰者;
1、凡被公安機關追查責任、受警告者,給予記過處分。
2、被處以行政拘留者,根據情況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3、被收容后釋放,經審查確有錯誤者,根據情況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4、被判處管制、拘役、徒刑及勞動教養者開除學籍處分。
(三)偷竊、詐騙國家、集體或個人財務者:
1、價值在1個專業課程的學費歡迎查看(含1個專業課程的學費歡迎查看)以下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價值在1個專業課程的學費歡迎查看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屢教不改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4、經學校有關部門或公安部門確認是撬竊者(括未撬得財務者)視情節輕重,認錯態度好壞,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
5、偷竊試題試卷者,視情節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6、因犯此款情節特別嚴重者,觸犯國家法律者,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學校予以開除學籍處理。
(四)學校嚴禁賭博或變相賭博行為。對于不服從學校教育,確有賭博行為者:
1、情節較輕(括初犯者或被迫參加)認錯態度好,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認錯態度不好,給予記過處分。
2、情節嚴重(括2次以上參加者,提供賭具或場所并參與賭博者,因此問題受過處分者)根據態度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處分。
3、因犯此款情節特別嚴重者,觸犯國家法律者,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學校予以開除學籍處理。
(五)肇事、策劃、打架、參與、提供偽證和提供兇器者;
1、肇事者(括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言語挑逗或用其它方式侵犯他人):
(1)有上述行為雖未動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給予警告處分。
(2)因肇事動手打人未傷他人或致他人輕傷者,機遇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致他人重傷者,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2、策劃者:
(1)策劃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造成后果者,給予記過處分;后果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3、打架者:
(1)先動手打人但未傷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者,給予記過過留校查勘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2)后動手打人者,按1款給予相應降低一級的處分。
4、參與者
(1)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致使毆打事態發展并造成后果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以“勸架”為名,動手打人者,按先動手打人者論處。
5、偽證者
(1)目擊者故意為他人做偽證(括陷害他人)給調查造成困難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或記過處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級處分。
6、私藏、提供兇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給予記過處分。
(2)造成后果者,視情節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7、持械(括兇器或其他器械)打人者:
(1)未傷他人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傷害他人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8、聚眾毆斗者,視情節給予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9、勾結校外人員來校滋事者,給予記過處分,打架者給予勒令退學處理。
10、凡打架致傷者,打人方監護人要對受傷者賠償經濟損失。
11、凡打架情節特別嚴重者,觸犯國家法律者,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學校給予開除學籍處理。
(六)損壞公共財物,要照價賠償;凡故意坐蹬課桌、課椅、餐桌、餐凳,在墻壁、課桌、課椅上亂刻亂畫、涂抹的學生請家長來校賠償經濟損失,并給予記過處分;凡故意破壞安全設施、學習教學設施、學校公共財物等行為,學生家長要賠償經濟損失,并給予勒令退學處理。
(七)、無故曠課
1、學期累計7節,給予批評教育。
2、學期累計8--17節,給予警告處分。
3、學期累計18--36節,給予記過處分。
4、學期累計37--54節,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學期累計55--72節,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6、學期累計72節以上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7、各學期累計108節以上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注:每天按8節計,含早自習1節,晚自習1節,正課6節。
(八)考試作弊者,按學籍管理規定和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處理。
1、考試作弊者,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讓他人代考或替考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作弊行為特別嚴重,經教育仍不改正,態度惡劣,作弊受處分累計兩次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4、協同作弊者,按作弊者論處。
(九)男女生之間超出正常交往范圍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加重一級處分:
1、違紀后認識態度惡劣者。
2、多次違紀處分尚未撤消者。
3、在校外違紀破壞學校聲譽者。
4、對于屢禁不止的違紀現象,一經發現,即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十)儀表未按學校要求糾正者
1、發現后責令糾正。
2、態度不端正者,給予警告處分并按要求糾正。
3、凡不按要求糾正的,與家長共同做工作并給予記過處分,按要糾正。
4、凡拒不按要求做的,態度蠻橫者,給予勒令退學處理。
(十一)夜不歸宿者
1、有跳墻行為的給予記過處分。
2、跳墻出校者,按清潔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去網吧、游戲廳等未成年人不宜去的場所,或未履行請假手續私自離校者,給予勒令退學處理。2次以上違反者,給予勒令退學處理。
4、學校發現學生既未在校也未在家,私自外出,老師與家長多西聯系達到一定時限,給予除名處理。
五、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校將做出嚴肅處理。
1、同學之間有矛盾不上交,引起打架斗毆造成嚴重后果的。
2、勾引社會青年來校滋事造成嚴重后果的。
3、向同學索要錢物經教育仍不改過或數額較大的。
4、同學之間超出正常交往范圍,屢教不改的。
5、擾亂正常教學秩序、頂撞老師造成不良影響的。
6、夜不歸宿造成嚴重后果的。
7、吸煙喝酒屢教不改的。
8、曠課超過兩周的。
(二)違紀后,能主動承認錯誤,積極協助學校調查處理違紀事件,并有明顯悔改表現者,可酌情減輕和免于處分。
(三)凡本條例沒有例舉的違紀行為,可參照本條例相應的條款給予相應的處分。
(四)受處分者附加以下處罰
1、該學期操行評語為差
2、取消該生評優資格,直至處分撤消。
3、是學生干部的予以撤職。
4、未撤處分者,學校不推薦實習。
5、受違紀處分畢業時尚未撤消者,緩發或不發畢業證。
(五)處分學生由班主任及有關人員提出處理意見經學生處審核。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學生處研究決定,報主管校長批準。留校察看以上的處分須經校行政會討論決定,校長批準。
1、對犯有六、七、八、九、十條,相關處室有審議、建議權。
2、對犯有十一條,總務處參與處理。
3、對犯有十二、十三條,教務處與政教處共同研究。
(六)對受處分學生,要求每2個月寫一次思想匯報總結,認真按時參加“思想品行強化班”學習,凡考察表現良好,有顯著進步表現的,處分期滿,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并附上班主任意見,可撤消其處分。